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4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申,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398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51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7.67元。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吴月琴
审判员  傅启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