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校保税区泰谷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吴申。
本院在执行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989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现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任承樑
审判员 王小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诸劭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