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日中天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9542号
原告: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北大街8号112-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日中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帝旺温泉花园林语居9号楼1-101-02。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日中天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现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