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民初3601号
原告: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北大街**112-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婷,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王肖,经理。
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由原告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