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执字第045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工程款4774198元、违约金884466.76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299.8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立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