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7102民初296号
2021年7月12日,本院收到北京中铁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北京中铁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岳钵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96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9853.4元(以一年期LPR3.85%为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两项共计金额为336553.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铝热焊接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安排原告承担滇南中心城市群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安装工程二工段部分铝热焊接施工,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和方式。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应施工工作,符合约定的施工质量,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为396700元,按照合同约定,相关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至今仍欠原告合同款296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中铁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岳钵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铝热焊接施工合同》可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该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云南省蒙自市,起诉人北京中铁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应向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中铁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