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1137号 原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三楼789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675号8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以下简称“星宇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5,100,478.45元的职工破产债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星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0日指定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为星宇公司管理人。原告向某理人提交材料申报职工债权,后管理人向原告债权核定通知书,认定原告的债权金额合计8,998,559.26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为8,670,981.03元,劣后债权金额为327,578.23元。原告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性质有异议,原告认为其债权应为职工债权,具体理由是:一、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将“上海XX中心一期项目B区项目工程(除桩基)”发包给星宇公司施工建设。***公司将该工程二结构劳务分包给原告**公司,原告为完成二结构的水电、泥工、油漆、粉刷工作组织了79名农民工参与劳动。2020年6月16日,原告**公司、XX公司、被告星宇公司达成调解,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115民初4851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由星宇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100,478.45元。二、原告为完成工程二结构的水电、泥工、油漆、粉刷工作组织了79名农民工参与劳动。后经星宇公司及上述调解书的确认,星宇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5,100,478.45元的工程款。对此,星宇公司确认原告组织的农民工为其承包项目工程的建筑工人,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另外,通常诉讼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本身也是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结案本案的客观情况,原告对星宇公司享有的债权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而非管理人理解的项目工程款。三、原告对星宇公司享有的债权5,100,478.45元,其性质属建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本案所涉价款为依建设工程合同所应付的价款,即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案涉款项属于建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受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对普通债权而言,职工工资应优先支付,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工资理应更要获得保护。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执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综上,原告认为,其对星宇公司享有的债权5,100,478.45元性质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故应当按照职工债权的顺位进行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原则,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星宇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楼。故本院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匡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