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049号
原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三楼789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南汇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硕路298号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南汇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3元,减半收取计23,751.50元,由原告上海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