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新金鑫拉面馆、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天津市河西区新金鑫拉面馆,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82号-2。
经营者:朱恒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祥和里锅炉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博信药房,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82号。
经营者:宋德贵,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新金鑫拉面馆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异26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天津市河西区新金鑫拉面馆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新金鑫拉面馆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新金鑫拉面馆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立新
审判员  王广利
审判员  王业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