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557号
申请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祥和里锅炉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77499573
法定代表人:李春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澍,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27层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791115A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蔚然,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62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9305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