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申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国,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雨,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B座-16E。
法定代表人:范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小军
审判员  齐子良
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阿鹏
书记员冯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