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申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B座-16E。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兰,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小军
审判员  郝津玲
审判员  薛 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阿鹏
书记员边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