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9号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罗方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审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汕尾市城区园林西区24栋西梯302室。
原审被告:梁骈,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上诉人深圳市龙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龙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三、不能合理排除被上诉人***与他人串通恶意捏造虚假的“合同管辖关联事实”,并实施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一审诉讼请求:1.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骈连带支付工程款10300374元及利息838293.08元(从2019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止);2.判令深圳市龙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均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产生,故本案一审法院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妥,被上诉人***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等问题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且不影响本案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海丰生态科技城二期,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深圳市龙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龙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春
审 判 员 叶剑亚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映虹
书 记 员 黄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