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上英镇联海村民委员会、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5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市上英镇联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市上英镇联海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园林西区24栋西梯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上英镇联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联海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联海村委会在广业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全部案涉工程后支付工程款;2.判决广业建筑公司向联海村委会支付误期损失赔偿145551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广业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包含无公害公厕建设工、排水沟建设工程休闲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村内主干道建设工程五个工程。其中,排水沟建设工程尚未开始施工,另四个已施工的工程均未完工,其实际施工量也远低于广业建筑公司诉请金额对应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投入使用,不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通过对比案涉工程中标价及广业建筑公司所主张已完成工程对应金额,再对比广业建筑公司对五个工程的分开报价以及单项工程结算价,除了无公害厕所建设工程价位相差较小,其他工程工程量差额均在100000元以上,尤其是主干道工程的价位相差高达工程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广业建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从证据上也可推出完成的工程量尚未过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仅占工程总量的一小部分,剩余工程量巨大,实质上并不满足竣工验收甚至是部分验收交付使用的条件。2.一审法院仅凭据联海村委会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加盖公章,即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不符合双方约定,且该文件内容为欺诈手段所得,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凭据。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第83.1条、83.3条的约定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款结算款,案涉工程造价工程师并未向广业建筑公司签发竣工结算证书,一审法院据以认定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并非合同约定指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市财政局作出的结算造价审核书不等同于造价工程师签发的竣工结算书,合同约定以**市财政局审核报告为结算价并不等同于**市财政局审核报告即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更不等同于在审核报告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市财政局对工程的审核结算仅仅是以广业建筑公司单方提供的材料为依据,其本身并不具备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的资质,也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在广业建筑公司所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实际完成情况一栏,已明确载明合同约定工程已全部完成,乙方自检合格的内容,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局仍对该内容确认**,可见以上各单位并未核实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3.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与判决继续履行明显矛盾。案涉工程的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资金,广业建筑公司虚报工程量,诉请联海村委会支付竣工验收的工程款,意图以造假文件骗取国家资金。广业建筑公司联合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造假文件,所提交的材料前后金额多有矛盾,也并非合同所约定的由专业造价工程师出具的结算文件,不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造价事实应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联海村委会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在广业建筑公司提供的文件存在明显造假情况下,对工程量不予鉴定、未对工程实际建设的情况进行审查即认定工程已竣工验收错误。案涉工程作为国家拨款招投标的工程,其报批拨款各项流程均具备其特殊性,如法院在工程实际未完工的情况下认定已竣工验收并判决联海村委会支付工程款,联海村委会无法再通过第二次招投标将实际未完工的工程施工完毕,那么案涉工程只能以烂尾工程告终且无可救济,最终将损害村民集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4.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9-85条的约定,案涉工程均未完工,并不满足申请支付预付款的条件,仅以联海村委会未能有效证明存在阻却支付工程款的事由即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认定有误。5.联海村委会作为政府单位,其资金均是专款专用。案涉工程款的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资金。该资金实际并未下发。联海村委会也不具备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现实条件。6.案涉工程并未完工,质保期尚未起算,应扣留质保金。案涉工程位于空旷的空地,未有围栏,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广业建筑公司在少量施工后即撤场,并无将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交接联海村委会使用的情况。已完成的少量工程也不符合部分验收交接使用的条件,如主干道工程施工进度尚不到该工程进度的20%,远达不到交接使用的条件。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尚未开始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7.案涉工程至今仍未完工。根据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8条约定,广业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最高限额即合同价款2911020.68元的5%向联海村委会支付误期赔偿费。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广业建筑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事实依据,其误工行为构成迟延履行,应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误期赔偿损失。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广业建筑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有四个建设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主体均进行了签名**确认,并经过**市财政局进行最终的造价价格核定,据此,联海村委会应及时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961.57元。2.合同付款条件已成就,联海村委会拒绝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首先,联海村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联海村委会应先后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联海村委会在上诉状中对此合同义务亦予以了确认,但联海村委会至今未支付任何案涉工程款,故无论案涉工程是否竣工,联海村委会拒付预付款、进度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次,案涉四个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进行了最终价格核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广业建筑公司是与联海村委会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联海村委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联海村委会却以省贫困财政资金未下发未由,拒绝支付案涉的任何工程款,明显其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最后,案涉四个建设工程已于2019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联海村委会实际使用了三年之久,已超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且联海村委会从未举证上述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联海村委会现要求扣留质保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联海村委会要求广业建筑公司向其赔偿误期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业建筑公司的施工期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误期损失说法。施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且联海村委会一审中对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也当庭予以确认,既然广业建筑公司未逾期,那么就不存在需要广业建筑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说法。即使施工合同100天工期与工程招投标文件60天规定不符,但联海村委会拖欠广业建筑公司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广业建筑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广业建筑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情形,联海村委会主张的误期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广业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海村委会立即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961.5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1月21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为21332.51元),合计暂计为1260294.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联海村委会负担。 上诉人联海村委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广业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广业建筑公司向联海村委会支付误期损失赔偿145551元;3.判令由广业建筑公司负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3日,广业建筑公司向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递交《最终报价及承诺书》,内容如下:广业建筑公司对**市××镇××村××村五个建设工程的投标总价为2911020.68元,其中,无公害公厕建设工程118619.86元,排水沟建设工程230093.79元,休闲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721645.32元,污水管网建设工程619263.02元,村内主干道建设工程1221398.69元。完工期6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7月24日,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告知联海村委会成交结果如下:1.项目内容:**市××镇××村××村五个建设工程;2.中标单位名称: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成交金额:2911020.68元;4.完工期:6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8月2日,联海村委会(发包人)与广业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与本案有关约定如下:1.工程名称:**市××镇××村××村五个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市上英镇联海村;3.**市××镇××村××村五个建设工程:(1)**市××镇××村××村无公害公厕建设工程;(2)**市××镇××村××村排水沟建设工程;(3)**市××镇××村××村休闲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4)**市××镇××村××村污水管网建设工程;(5)**市××镇××村××村村内主干道建设工程;4.资金来源:省定贫困财政资金;5.合同工期100天;6.合同总价2911020.68元;6.合同价格形式: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报告为准,财政局审核报告为结算价;7.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具备第8条条件的,则表明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8.竣工验收申请的条件:当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工作等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关施工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10.发包人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一年)后返还;11.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12.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11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3条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13.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14.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市××镇××村××村五个建设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8月10日,竣工日期11月10日,合同工期100天,实际工期90天,实际完成情况:按甲方派出驻工地现场代表,预算表合同所约定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经乙方自检合格,完成项目符合验收规范。经有关单位人员检查一致通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等级验收结果为合格。建设单位联海村委会、设计单位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业建筑公司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加盖公章。《**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载明**市××镇××村××村五个建设工程结算造价1238961.57元,其中,无公害公厕建设工程104906.21元,休闲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592500.7元,污水管网建设工程321089.76元,村内主干道建设工程220464.9元。本建设项目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结算,结算造价经会审单位于2022年1月7日审核完毕,在7天内如无异议,可按此通知作结算依据。会审确认单位联海村委会、广业建筑公司、**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上加盖公章。另查,联海村委会与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联海村委会与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再查,广业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联海村委会名下开户行为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英支行(账号:8002********)内的存款,价值以1260294.08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市东海镇新厝村新车站后第四排从西往东第六座房产(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粤15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联海村委会名下开户行为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英支行(账号:8002********)内的存款,价值以1260294.08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市东海镇新厝村新车站后第四排从西往东第六座房产(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诉辩要点,本案应重点审查以下五项问题:一、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庭审过程中,联海村委会、广业建筑公司均确认**市××镇××村××村排水沟建设工程尚未施工。联海村委会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上加盖公章,该行为表明联海村委会已对造价审核书载明的四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且联海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后28天内提出异议,或在《**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无公害公厕建设工程、休闲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村内主干道建设工程在内的四个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联海村委会辩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实际均由广业建筑公司自行指定,且均未实际履行职责,其未了解竣工验收证明书和造价审核书的内容,广业建筑公司让其**,其就**了,一审法院认为,联海村委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其对于在竣工验收证明书和造价审核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应清楚知悉,故联海村委会的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联海村委会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作为第三人,联海村委会认为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监理职责,致使案涉四项工程未施工完成即办理了验收手续,一审法院认为,联海村委会与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联海村委会亦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造价审核书》上加盖公章,其与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充分履行应由联海村委会另行主张,综合本案的证据和双方在庭审的陈述,可以认定案涉四项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联海村委会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联海村委会辩称**市财政局作出的结算造价审核书不等同于造价工程师签发的竣工结算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报告为准,财政局审核报告为结算价,故联海村委会的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联海村委会辩称其与广业建筑公司约定案涉工程的资金下发后再予结算还款,案涉工程款尚未下发,结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载明资金来源是省定贫困财政资金,但并未约定以省定贫困财政资金下发作为付款条件,且联海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其与广业建筑公司另有约定,故联海村委会的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联海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联海村委会提出的该项抗辩与其已对四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行为不一致。其次,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质量保修期,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三)室外给排水管、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为一年……”,本案已竣工验收的四个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四个建设工程于2019年11月10日竣工,联海村委会实际使用已三年,超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且联海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广业建筑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造价提出异议,应视为联海村委会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联海村委会的该项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联海村委会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联海村委会未能有效证明存在阻却支付工程款的事由,付款条件已成就,联海村委会应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竣工验收的四个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三、应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财政局审核报告为结算价,造价审核书载明结算造价1238961.57元,故竣工验收的四个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为1238961.57元。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一年)后返还。现已超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故一审法院对于应支付的工程款不再保留质量保修金,联海村委会应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961.57元。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广业建筑公司请求以工程款1238961.57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1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广业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误期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广业建筑公司未有效举证证明工期变更系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建设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该约定无效,案涉工程工期应为60天。广业建筑公司辩称联海村委会拖欠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认为,联海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广业建筑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施工义务。在联海村委会履行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前,广业建筑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故联海村委会请求广业建筑公司支付误期损失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庭审过程中,广业建筑公司陈述若联海村委会愿意支付工程款,其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广业建筑公司、联海村委会均未要求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失效,现联海村委会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联海村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961.5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1238961.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广业建筑公司、联海村委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继续履行;三、驳回联海村委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071.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5.51元、本诉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联海村委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联海村委会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市上英镇梅联村内许村五个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拟证明联海村委会作为采购商在招标文件中的竣工要求,需完成所有工程才能达到竣工调解;2,**市上英镇梅联村内许村五个建设工程广业建筑公司的《响应文件》,拟证明广业建筑公司响应招标文件的条款,并重申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的全部任务。证据3至6是一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证明目的按照二审提交的证明目录为准。 广业建筑公司经质证认为,1.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证明目的有异议,案涉四个工程已符合竣工条件且已经过联海村委会的竣工验收以及财政局的结算审核。首先,该竞争性谈判文件是联海村委会与招标采购公司之间的内部文件,该文件证实了工程完工后应由采购人即联海村委会组织验收的事实。其次,案涉四个工程完工后确实是联海村委会提出要求验收,且是联海村委会组织验收,联海村委会领导班子5个人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进行了签名**确认。其三,关于该文件提到的工程量及控价要求,联海村委会向**市财政局提交四个竣工建设项目结算造价申请,根据联海村委会提交的审核材料,**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附件对上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审核汇总,包括了《单项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计日工报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规费和税金项目结算表》《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等共48个文件,证明案涉四个工程已竣工,审核结算款为1238961.57元,以上程序完全符合招标以及合同文件要求;2.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有异议。广业建筑公司重申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按照《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经广业建筑公司多次催告,但联海村委会拒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已构成违约,广业建筑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应视为违约。报价明细是包括按照设计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各项工程的费用,并非联海村委会主张的包括支付设计公司设计图纸的费用,广业建筑公司报价总额和清单项目的总数额一致,清单中并没有设计公司设计图纸费用栏。实际上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均是与联海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合同,联海村委会分别与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联海村委会与广业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8月2日,若是广业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监理费,应由广业建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而非联海村委会。按照招标程序,案涉所有施工图等材料在启动招标采购之前就存在,联海村委会于2019年6月6日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审核报告申请,并提交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等送审材料,而联海村委会与广业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为2019年8月2日,若没有施工图,就没有后续的招投标和按图施工问题。联海村委会刻意隐瞒事实,联海村委会主张案涉工程不存在施工图且要求广业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图费用的说辞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对证据3至6以一审的质证意见为准。 广业建筑公司补充提交证据:1.《预算审核报告》,拟证明根据招标采购流程,案涉五个工程在委托招标采购前,联海村委会于2019年6月6日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审核报告申请,联海村委会向**市财政局提交了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等送审材料,**市财政局作出预算审核报告,即为案涉五个工程最预算审核报高投标限制价,联海村委会主张案涉工程不存在施工图的说辞与事实严重不相符,所有的案涉工程图纸均在联海村委会手上且有备案,即所有的施工图在启动招标采购之前已存在,较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联海村委会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恶意明显;2.施工图,拟证明中标后,联海村委会向广业建筑公司交付案涉工程施工图,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事实,施工图作为联海村委会启动招标采购的重要文件,也是联海村委会招标报价的重要依据;3.竣工图,拟证明案涉四个工程的竣工图经过联海村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事实;4.用户需求书,拟证明联海村委会在招标阶段,向投标人告知相应文件爆出的单价与合计总价应包括了所有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工序的一切费用和不可预见的费用,不包括联海村委会主张的设计费、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需由联海村委会组织,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联海村委会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以及进度款,联海村委会未按照承诺支付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5.委托函,拟证明联海村委会委托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统集招标案涉五个工程;6.采购资金落实证明函,拟证明联海村委会在委托招标采购时,向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证明案涉五个建设工程采购资金已到位,并保证组织政府采购后,依据采购合同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因不及时支付资金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纠纷,均由联海村委会自行负责的书面保证,这明显与联海村委会以采购资金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相互矛盾,联海村委会欺骗广业建筑公司施工,又拒绝支付工程款,逃避合同付款义务。 联海村委会经质证认为,1.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广业建筑公司的证明内容不认可。**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广业建筑公司提交的材料真实、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且《预算审核报告》不代表广业建筑公司符合竣工要求、符合发放工程款的条件。该证据体现的是**市财政局根据广业建筑公司提交的材料依照标准审核后认为工程款,所出报告依据的前提是广业建筑公司材料的真实,并没有实地考察核实进行实质性的审核,也没有说明是否竣工且符合发放工程款的条件,与其证明目的没有任何关联性;2.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广业建筑公司的证明内容不认可。《施工图》恰恰说明广业建筑公司弄虚作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无效。广业建筑公司证据依据的设计图纸是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的是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章,两家是不同公司,存在弄虚作假。广业建筑公司依照的是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施工,竣工证明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来**签名,验收证明书应认为无效;3.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广业建筑公司的证明内容不认可。竣工图出图日期是2019年4月,这个日期与竣工图不相符。工图不符合基本形式,基本信息没有填写,没有编制日期,没有任何负责人签名等。竣工图纸是之前其他公司设计的图纸拿来套用,监理公司也是广业建筑公司找来挂牌的公司,有部分工程没有**,其上的章是直接盖在图纸上的,不是盖在竣工验收栏处的,跟广业建筑公司的证明内容无关系;4.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证明内容。该证据说明监理费、设计费由广业建筑公司承担。《用户需求书》明确写了广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不可预见的费用。设计费、监理费明显就是完成案涉工程的费用。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是广业建筑公司找过来挂靠的公司,监理公司、设计公司从没有向联海村委会履职过,也未联系过联海公司。广业建筑公司利用联海村委会法律知识淡薄,让其在竣工材料上**,联海村委会并未作审核就**,应属无效。关于预付款以及进度款的问题,《用户需求书》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按合同来。根据合同约定,广业建筑公司只有在完成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才有权利申请预付款,而广业建筑公司连基本的其中三个项目都没有完成,就以欺诈方式提交竣工文件,明显不符合申请预付款的条件;对证据5、6的三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此两份证据也说明该工程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否充足与广业建筑公司要恪守法律、合同义务完成工程施工没有关联性。广业建筑公司明知案涉项目是政府工程,还偷工减料、施工不按合约,大部分工程没有做。广业建筑公司不做排水工程、质量差,以至于频繁水淹,现工程烂尾,百姓怨声载道,严重破坏乡村振兴,将来能否再招标、善后工程不知道能不能推进。财政资金是否到位,与广业建筑公司竣工材料造假没有因果关系。广业建筑公司竣工材料造假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及国家财政资金问题,联海村委会就算给广业建筑公司加盖无数个公章,广业建筑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也不能成立。 经查,联海村委会提交的证据3至6属在一审提交并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属补充证据,本院不予审查,以双方在一审的质证意见为准;对其他证据,本院在下文结合事实进行综合评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欠付工程款的认定及联海村委会是否应支付案涉工程款;2.案涉逾期损失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欠付工程款的认定及联海村委会是否应支付案涉工程款。本案中,联海村委会确认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但主张其加盖公章时未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应属无效;且广业建筑公司通过伪造竣工验收材料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导致**市财政局作出的《**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错误,系属欺诈,故应由广业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全部工程后再支付案涉工程款。经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有联海村委会、监理公司、设计公司、广业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且《**市财政局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书》亦有联海村委会、广业建筑公司、**市财政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现联海村委会主张相关的竣工验收材料等存在伪造及广业建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报告为准,财政局审核报告为结算价,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联海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如前所述,本院确认案涉四个工程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联海村委会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另,根据合同相对性,联海村委会与监理公司、设计公司之间关于合同关系问题,可由联海村委会另行主张,本院对联海村委会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案涉逾期损失是否予以支持。联海村委会、广业建筑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开工至今未支付工程款,联海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广业建筑公司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施工义务,不构成违约。联海村委会提出案涉工程未完工,存在逾期损失;且案涉工程款属国家财政资金拨款,因财政资金未到位故而未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联海村委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2.61元,由上诉人**市上英镇联海村民委员会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彬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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