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求卓机电有限公司

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求卓机电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101民初406号
原告: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CHENSEOKH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嵘,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求卓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女。
原告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拓领公司)与被告上海求卓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卓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嵘、***,被告求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航空货运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38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日,原、被告签署了《进口运输及付款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代理从事进口业务。涉案两批货物已安全交付被告,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完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在2016年10月18日前支付原告货运代理费45,381元,被告至今未付。审理中因被告对日本运至上海的货物有异议,原告撤回向被告主张该批货物的货运代理费用5,744元的主张,变更诉请为39,637元。
求卓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运输了两批货物,一批是由美国运到上海的,货运代理费为39,637元,被告对该批货物的货运代理费无异议。另一批是由日本运到上海的,货运代理费为5,744元,因原告重新包装导致该批货物受损,被告因此向客户赔偿了近150,000元。被告是未支付该两笔费用,现要求先解决如何承担货损,再一并支付两笔货运代理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原、被告签署了《进口运输及付款协议书》,被告委托原告作为从国外发货地到货物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或上海港的货运代理人。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2016年9月23日,原告为被告从美国运输货物至上海,货运代理费为39,637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证明双方达成了货运代理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提供了《进口运输及付款协议书》等证据,被告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成立。被告对原告现主张的货运代理费39,63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待另一批货物货损承担明确后,一并支付两笔货运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纳。原告当庭撤回请求对另一笔货运代理费的诉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求卓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拓领环球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费39,6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被告上海求卓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许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