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0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41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伊长城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