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0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马劳人仲案字第0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70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