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7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6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江发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