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95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龙吟广场**v>
法定代表人:李万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