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幼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龙吟广场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7855102D
法定代表人蔡其修。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幼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西二街8号内综合楼(五层505室)。注册号914406040702782359。
关于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幼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幼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万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恢3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刘伟坤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