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7855102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龙吟广场**。
法定代表人:蔡其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28日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关于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6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对(2018)苏0106民初1428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海南松明科教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支付原告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2017年秋季货款569808.3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595808.35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以585808.35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9808.35元为计算基数),支付2018年春季货款397390.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600601.98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7390.4元为计算基数),同时扣减海南松明科教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21000元;赔偿原告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3900元;案件受理费8578.5元由海南松明科教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6元、减半收取8473元,由原告南京**文教图书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负担8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昆山市花桥镇金峰路801号滨江裕花园6号楼1201室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名下有32507.06元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拨付申请人。***名下有琼A×××**、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A×××**小型轿车8辆,**名下有琼B×××**、琼D×××**小型轿车2辆,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已下落不明。本案实际到位金额为32507.06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仲旺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张同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