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0289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
法定代表人:黄会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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