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0289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

法定代表人:黄会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