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知民初579号
原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华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578001L。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颖仪,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为民路**iv>
法定代表人:王月霞,局长。
原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后,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1月27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谢小丽
审判员  窦士报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晓蕊
书记员张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