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251号

原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武夷中心****-535。

法定代表人:柳炎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颖仪,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韩鹏飞。

原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宝丰县国土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丰县国土局向原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604000元;2.判令宝丰县国土局向原告***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8月6日为321454.67元,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以1604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合同款452000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6日,利息合计为101760.27元;合同款864000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6日,利息合计为177219.60元;合同款230400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6日,利息合计为36192.96元;合同款57600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6日,利息合计为6281.8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就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宝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平台达成一致意见,约定:(1)项目研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880000元;(2)项目研发费用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项目设备进场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576000元;项目安装调试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1152000元;项目终验合格结束被告接管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30%,即人民币864000元;自被告接管系统运行一年内正常无故障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8%,即人民币230400元;产品质量期满二年,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2%,即人民币57600元。《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安装调试,并于2016年3月15日通过终验收。项目至今已运行满三年,质保期亦已届满。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76000元,尚欠原告合同款1604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已多次催款,被告仍未付款。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宝丰县国土局未应诉答辩。

经查,***公司诉称的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了包括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数据建库与整合、视频信号接收服务、矿山远程综合监控等技术开发内容,以及技术方法路线、项目阶段等内容,同时约定了出现争议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宝丰县国土局委托***公司研究开发宝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平台,技术开发内容包括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数据建库与整合、国土资源监管平台而订立的计算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涉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案涉合同的交付标的系***公司研究开发的上述相关技术内容,合同履行地位于相关技术成果的交付地宝丰县,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振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宇

书 记 员 方宇(兼)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