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万里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异1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6号楼107室(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5-8层)。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委托代理人:史颖仪,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万**,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梓炜,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万**与被执行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闽0102执6589号】,异议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1)闽0102执6589号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2021)闽0102执6589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21)闽0102执6589号执行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榕
审 判 员  张莉珍
审 判 员  张太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长春
书 记 员  叶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