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3604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6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3404。
负责人:陈维滨。
被告:广东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二1324房。
法定代表人:杨仙利。
原告***诉被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被告克扣及拖欠支付原告应得2017、2018、2019年度业绩绩效奖金,且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461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错误,现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8日解除;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被克扣的2017年度业缋绩效奖金42300元以及欠付的2018年度业绩绩效奖金341421元及2019年业绩绩效奖金17111元;三、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962元(8218×3×3);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5日,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为被告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9】461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5日决定立案审理,案号为(2019)闽0102民初1236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密
审判员 崔 玉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