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1民初27149号 原告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3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8RCYG0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6号楼107室(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57800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案被告***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已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豫0191民初16440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起诉的,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豫0191民初164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