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丽洁渣土运输公司

昭通市昭阳某某渣土运输公司、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1民初401号
原告: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腾飞路电力小区5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083273484W。
法定代表人:冷天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刚、贾昌鹏,云南民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4026L。
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以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文文
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