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丽洁渣土运输公司

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冷天帅。
委托代理人:贾成刚、李华桥,云南民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02月11出生,汉族,住昭阳区。
本院在执行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云06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在昭通市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分别向昭通市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昭通市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扣划6100000.0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36872.00元,剩余5463128.00元转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账户。执行到位5463128.00元,还剩3896244.02元,双方于2021年11月23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用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程款抵押的65个车位抵押给申请人以物抵债,双方已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6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丁 勇
法官助理 :彭四冲
法官助理 :鲁红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万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