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丽洁渣土运输公司

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执异6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毛国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戚凯,云南凯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以气简称“丽洁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冷天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执行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丽洁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凯达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凯达公司的异议请求: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6执266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2020年9月21日,凯达公司在未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公司基本账户及十多个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全部被冻结,后经了解是丽洁公司依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06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随后,凯达公司到立案庭提出执行异议立案,立案庭要求提供执行裁定书。9月27日,执行干警出差回来,告知凯达公司要在国庆节前解除冻结,只有与申请执行人和解。而节前,所有工地均在等待发放工资,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逼迫于9月28日与丽洁公司签订了带有担保性质的《执行笔录》后才收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6执266号执行裁定书。凯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6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协议内容中第2期款项的支付是凯达公司收到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二标段工程结算款后,次日代***直接将收到的所有工程款支付给丽洁公司。为避免产生歧义,并明确约定:“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土方工程收到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根据以上约定,凯达公司代付及支付的前提均是收到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才承担转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洁公司明知第二期工程款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没有支付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凯达公司已收到工程款而没有转付。因此,凯达公司没有收到第二期工程款时,在执行案件中只能是执行协助人,不是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丽洁公司答辩称,凯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是适格的,凯达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昭通市昭阳***渣士运输公司诉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云06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由***自愿支付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土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900596.00元,定为三期给付:第1期: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工程结算款后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由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直接支付给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工程款2400000.00元;第2期: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将收到关于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工程结算款后于次日代***直接将收到的所有工程款支付给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支付金额为8000000.00元,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土方工程收到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第3期:***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剩余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工程款2500596.00元,并自愿将本人所有的证号为云(2017)昭阳区不动产权第000328号商铺中已被抵押的余值部分作为担保。二、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20)云06执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36872.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随后,丽洁公司、凯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的第2、3、4项内容分别为:“2020年10月30日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10万元,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毛国超同意代***支付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200万元工程款;2020年12月30日之前***未履行完剩余的工程款结算款(调解书第二期),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毛国超同意代***支付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剩余的工程结算款;昭通市昭阳***渣土运输公司同意解封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0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0)云06执2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将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610万元划至本院账户上。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本院(2019)云06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协议内容中的第二期付款的约定,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收到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土方工程款而未转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2020年9月29日,本院向昭通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2020)云06执2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将工程结算款610万元划至本院账户上,能够认定凯达公司未收到民事调解书涉及的昭通吾悦广场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土方工程款。因此,凯达公司尚不具有转付工程款的情形,不应承担转支付责任。此时,本院将凯达公司列为被执行人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云06执266号执行裁定书中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内容。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周应彪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