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富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坤富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084号
原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龑,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富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涛。
原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富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