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平阴赫本小酒馆店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5民初1042号
原告: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清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赫本小酒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经营者,李水亮,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兵堂公司)与被告平阴赫本小酒馆店(以下简赫本酒馆)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兵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本酒馆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兵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七兵堂公司与赫本酒馆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2.判令赫本酒馆支付其拖欠安保费用100393元;3.判令赫本酒馆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00393元为基数,依合同约定按照每月1%,自拖欠安保费用之日起至全部还清欠款之日止,并额外加付50400元的违约金);4.判令赫本酒馆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9日,七兵堂公司与赫本酒馆签订安保服务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9日起由七兵堂公司为赫本酒馆提供安保服务。合同签订后,七兵堂公司依约提供了安保服务,但赫本酒馆长期拖欠安保服务费用,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8月累计欠付100393元。赫本酒馆于2021年8月中旬停止经营,七兵堂公司停止服务。后经催促,赫本酒馆拖欠费用至今。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赫本酒馆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一、2021年5月9日,赫本酒店(甲方)与七兵堂公司(乙方)签订《安保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安保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每月合同安保费用50400元,合同安保费用总额604800元;甲方延迟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和加班延时工资的,每迟延一日,应按一个月保安服务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迟延支付保安服务费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任何一方违约后都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拒不履行并因此而形成诉讼,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送达等费用)。二、诉讼中,七兵堂公司提交与微信号jk886666666的微信聊天记录。七兵堂公司于7月31日发送微信称:“辛总您好:都31号了,请安排一下6月份的安保费用,都等着发工资呢?谢谢!”,微信号jk886666666回复:“好,一会”;七兵堂公司于9月7日发送微信称:“辛总!还能不能好好玩,马上十五了,队员都跑公司来了,你还要推到什么时候?”;微信号jk886666666于9月24日回复语音,内容为:“是啊,保费这边还得等等,八月15之前下了一笔钱下来,不多,下了几万块钱给店里服务生什么都发了个八月份停了之后,本来九月份正常给人发八月份的工资,这服务生小孩都没发,我给发了,凑了几万块钱,把15之前给他们发了一部分,我跟你那边算一下,我这边尽量啥麻烦尽快给你找”;七兵堂于9月24日发送微信:“6月份50400,7月份37800,8月份12193,共计100393”。三、根据工商登记档案,赫本酒馆电子邮箱为294217871@qq.com,经微信搜索294217871搜索到微信号为kj886666666。四、2021年,七兵堂公司与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七兵堂公司因与赫本酒馆安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七兵堂公司应缴纳5000元及取得案款的10%作为律师代理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七兵堂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视频,赫本酒馆未到庭质证亦未举证,本院对七兵堂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七兵堂公司已按约提供保安服务,赫本酒馆未按约支付保安费用,现七兵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赫本酒馆支付安保费用10039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故本院对七兵堂公司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以100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赫本酒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不应诉答辩,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阴赫本小酒馆店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
二、平阴赫本小酒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100393元。
三、平阴赫本小酒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00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四、平阴赫本小酒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平阴赫本小酒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