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884号之一
原告: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超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羽,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清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的原告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0105民初10225号,该案与本案原、被告一致,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105民初102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季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玉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