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财保87号
申请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清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自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超耀,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递交本保函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邦(山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