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清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民,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上诉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兵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卫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兵堂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鲁0105民初8903号判决中的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七兵堂公司向***、王卫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2691.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对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方式有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鲁人社字【2019】112号《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18年济南市平均工资为65383元,本案的丧葬补助金应为32691.5元。综上所述,七兵堂公司认为应当向***、王卫民支付丧葬补助金32691.5元,望支持七兵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卫民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七兵堂公司的上诉请求。
七兵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七兵堂公司向***、王卫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26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卫民承担。诉讼中,七兵堂公司自愿放弃要求不向***、王卫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案外人王伯刚的妻子,王卫民系***与王伯刚的儿子。王伯刚生前系七兵堂公司的职工,七兵堂公司未为王伯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2月6日王伯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0年8月17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王伯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亡。”
2021年3月29日,***、王卫民作为申请人,以七兵堂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5330.5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249600元。2021年7月26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495号仲裁决定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卫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556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七兵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王卫民未提起诉讼。另查明,据济统字[2019]14号《关于公布2018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8年济南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24元,折算月平均工资为5927元。
一审法院认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伯明的死亡为工亡,七兵堂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因七兵堂公司未为王伯明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七兵堂公司应支付***、王卫民丧葬补助金35562元(5927元×6个月)。诉讼中,七兵堂公司自愿放弃要求不向***、王卫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允。关于***、王卫民要求七兵堂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49600元的仲裁请求,济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495号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王卫民、七兵堂公司对此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项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卫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5562元;二、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不负有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49600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济南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8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统字[2019]14号),2018年济南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24元,一审法院以此计算丧葬补助金35562元正确。《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中载明的平均工资65383元系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非济南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兵堂公司据此主张济南市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383元,并以该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32691.5元明显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七兵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