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凯扬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凯扬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1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凯扬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986317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扬州凯扬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中所欠扬州凯扬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15691元,从2018年3月开始,**中于每月的28日前付款5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中有一期未依约付款,则扬州凯扬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中另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6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情况;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中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中的帐号11×××12(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等2个帐户予以冻结,冻结余额8.09元,对被执行人**中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楼××楼××室的不动产在抵押权38万元后予以第十轮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就该不动产的拍卖问题征求意见,要求其明确答复,至今无要求拍卖答复,并对被执行人**中名下的苏H×××××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我院工作人员赴判决确认的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金满华府2-1203室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无昂贵物品,致执行中无法采取人身等强制执行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237958.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抵押权后多轮查封无处置价值的不动产和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