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净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卓越石材有限公司、广西净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5519号 申请人:广西卓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99号南宁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仓1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18FG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净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际社区华府10号楼2**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XHA30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壮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广西卓越石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净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卓越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净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455675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455675元的保单保函[编号:24507000049900220000003]为申请人广西卓越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卓越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净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455675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