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初789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RQ6T1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方丰收。
原告**诉被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27日2时08分,被告***驾驶苏A×××××重型自卸货车沿诚信大道由***行驶至双龙大道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驾驶的苏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车内乘客**和***两人受伤、苏A×××××出租车报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21312元(32天×666元/天)。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是**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
被告**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是其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02时08分,***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重型货车沿诚信大道由***行驶至双龙大道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驾驶的苏A×××××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和***2人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无责,**无责。苏A×××××的小型客车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造成苏A×××××车辆报废,办理评估报废共计用时32天,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28日。2019年3月25日,南京出租车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出具证明:目前出租车单车月均营业收入约为18000至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入证明和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苏A×××××号小型客车因本次事故导致报废,且处理报废事宜用去32天,存在营运损失。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应责任由被告**公司负担。根据苏A×××××号出租车的实际营运情况,扣除相应成本后,本院酌定按照每天450元的标准计算营运损失。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营运损失14400元(450元/天×32天),应当由被告**公司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4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元,由被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马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