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12233号
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61X5。
法定代表人:黄昊,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镯,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UK0F9N。
法定代表人:郑某1。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9620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0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7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虹
人民陪审员  陈见明
人民陪审员  王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泳仪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