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4598号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1601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了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发展大厦支行41×××82账户的存款1127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发展大厦支行41×××82账户的存款112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书记员  张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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