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12184号
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初、谢彩虹,被告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芳、宋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设备后,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供货合同》虽约定被告收到院方公章的验收单后3个自然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98万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夏邑县人民医院所出具的《货物签收及设备情况说明》,显示原告所供设备已于2020年5月12日正式运行,且截止证明所出具之日设备运行良好,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98万元。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其主张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应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9日,原告(合同供方)、被告(合同需方)签订《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供货合同》,主要约定:一、供货清单及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壹佰肆拾万元整。二、交货方式及地点2.1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费由需方承担;2.2交货详细地址:夏邑县人民医院;2.4交货日期:供方收到需方首付款15个工作日内交货。三、付款方式3.1供需双方协商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3.1.1供需双方签订合同,需方向供方支付30﹪首付款(即¥420000),需方收到盖有院方公章的验收单后3个自然日内向供方支付剩余70﹪,(即¥980000)。上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其中包含13﹪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以厂家开具的进项发票名称为准。四、货物验收4.1货物验收的标准以供方附随货物提供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书为准。七、违约责任7.1如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个自然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0.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供方有权根据需方延期付款的天数相应顺延交货时间。迟延付款超过30个自然日的,供方有权将货物收回、要求需方将供方提供的全部软件全部删除、卸载,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保存相关内容或资料。需方须负担因违约而给供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收回所产生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八、不可抗力:因台风、地震、水灾等不可预见并且双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对履行合同产生影响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件详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时间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或变更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等。2020年3月27日,被告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42万元。 2020年6月19日,原告提交夏邑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货物签收及设备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货物(详见清单),2020年5月11日,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设备于2020年5月12日正式运行,目前设备运行良好。2020年6月19日。”夏邑县人民医院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陈小锋在落款处签字。 2020年6月11日,河南淘涵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显示该所接受原告委托,并就涉案的98万元货款要求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涉案货款98万元。
被告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由被告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俊鸣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