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11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院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0161X5。
法定代表人:**,公司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99531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提起4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民生银行内有存款66.57元,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冻结,本院已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继续冻结,暂不扣划。
2、2019年8月6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7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A座5层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A座5层内无该公司。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1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工作人员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推送终本约谈表,系统显示申请人已接受成功并阅读,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48201.61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18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汇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
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