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智伟达工程设计运营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人格权、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7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伟达工程设计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55-6069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57779U。
法定代表人:林钦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五层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55621T。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第三人:梁红银,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智伟达工程设计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红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342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智伟达工程设计运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兴支行7666××××2825账号人民币300000.00元的存款(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海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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