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619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伟达工程设计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55-6069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57779U。
法定代表人林钦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五层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55621T。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第三人梁红银,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智伟达工程设计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红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3425号之三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国会大厦支行4420××××0868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诗 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兰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