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民初11451号
原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56977312。
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鹏,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谭新华工业区新都大道****厂房第**南面1440114080353892Y。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仙艳,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公司)与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绿地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刘俊杰、颜智鹏,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仙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092545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23日为37927.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362900.26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23日为6577.5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宏义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宏义公司承建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专业系统工程,由被告分次支付合同价款。
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专业系统工程自2014年11月1日开工,在2016年6月27日完成验收。宏义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2月3日完成竣工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7258005.26元。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审核经双方确认后,2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截至2016年7月15日,被告累计支付合同价款合计4802560元。根据合同约定,至2018年12月23日,被告应付宏义公司合同价款2092545元(7258005.26元*95%-4802560元=2092545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两年保修期满后20日内,被告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宏义公司。宏义公司、被告及广州绿地缇香公馆管理处三方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工程验收交接记录》载明,工程保修期两年,自验收之日起算。涉案工程自2016年6月27日完成验收,至2018年6月25日保修期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至2018年12月23日,被告应付宏义公司保修金362900.26元(7258005.26元*95%=362900.26元)。宏义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为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原告依法承接宏义公司的债权债务,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绿地公司答辩称,在工程的质保期内我司以及缇香公馆物业公司多次提出质量问题,且双方的交接文件上也载明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原告一直没有维修,导致因消防系统只有原告作为施工方才能进行调试以及维修,导致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系统无法发出警告,导致小区业主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原告不肯维修,导致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我方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宏义公司承包的是1-4号楼以及8号楼地上及地下室部分的整体消防工程。宏义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广州市宏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名称为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0日,广州市宏义机电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与绿地公司(发包单位、甲方)签订《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承包范围包括:1.1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防市政水表后室外以及至消防水池的所有管道、设备、阀门、配件的安装、土方开挖、回填、余泥外运及阀门井的砌筑;1.2.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防泵房内所有消防设备、管道、阀门、配件的安装及消防泵、喷淋泵后所有消防设备、管道、阀门、配件的安装,消防水池的出水管道、阀门及配件的安装等;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防控制中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所有设备、配管、配线、配件的安装调试;1.4.气体灭火及移动式灭火器系统;1.5.消防设备及消防管道引至总承包单位预留的接地引出点的接地工作;1.6.防火卷帘系统;1.7.防排烟系统;1.8.消防工程的所有套管在招标范围内,为配合土建进度,如果部分预埋管线、套管已由土建完成,这些已完成项目将在报价总价中扣减。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工时间2014年11月1日,完工时间:2015年12月30日。四、合同金额1、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工程造价为6860800元。2、最终结算方式:工程按总价包干。3、本合同金额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包括加班费)、主材费、设备费、施工生活水电费、附材费(包括埋件)、机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费、安装设施搭设、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竣工图纸费、工程内外清洁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除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按固定综合单价允许调整合同总价外,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调整合同总价。4、合同金额中已包含乙方完成各类调试及验收取证所需费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关于(三)质量要求及验收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5天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3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乙方组织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参加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仍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后如果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五)合同价款支付2、付款条件(5)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后办理结算,结算审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2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6)两年保修期满后20日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八)结算1、结算工程量:工程按项目招标图纸总价包干,结算总价=合同价+-变更+-签证。(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业主、甲方的总体进度要求,编制施工计划,一经批准,应按计划完成。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各单项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时,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工程决算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各单项工程累计计算)。合同附件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花都新里缇香公馆消防工程设备/材料品牌选用表,其中花都新里缇香公馆消防工程设备/材料品牌选用表第24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联动控制柜/探测器/手报/警铃等,为甲供材料。
宏义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进场施工。关于完工时间,宏义公司陈述其已于2016年上半年完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绿地公司主张验收完工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
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于2016年6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内容为:绿地公司朱怀宇于2016年6月16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商业楼(自编5-6栋)土建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440000WYS16001615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2016年6月15日,绿地公司取得穗公消验字[2016]第072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范围为1栋地上3层幼儿园,该意见书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功能良好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三、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016年6月27日,绿地公司取得穗公消验字[2016]第078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范围为(1)2栋地上31层、地下2层住宅楼(自编号为、地下**住宅楼)1栋地上30层、地下2层住宅楼(自编号为、地下**住宅楼(自编号为**)栋、4栋)31层。该意见书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功能良好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三、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宏义公司于2017年1月19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广州绿地缇香公馆管理处。绿地公司在工程验收交接记录表上的意见为同意带问题接收,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该工程验收交接记录中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11日验收,本工程免费维修保养两年(从验收日起,不包括认为事故)。宏义公司主张,该工程验收交接记录表是其先加盖公章才交给绿地公司的,绿地公司在该表上填写何种意见并不代表其同意该意见。
2018年12月3日,宏义公司(乙方)与绿地公司(甲方)就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涉案工程合同价款6860800元,增减价款397205.26元,结算价款7258005.26元。双方同意:1、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代表甲乙双方就合同执行价款的最终核定,并不解除乙方按2014年11月17日与甲方签署的“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编号zb.HD-JA-102)”中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及义务,除非该责任及义务已被依法遵照合同文件完整无误的履行完毕(包含保修期内的所有责任及义务)。2、双方同意,除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证金扣除外,从本结算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宏义公司与绿地公司均确认,绿地公司已向宏义公司支付工程款4802560元。
绿地公司陈述,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是因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于2017年、2018年多次要求宏义公司维修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但是宏义公司均不予理会,双方无法沟通协调。绿地公司为此提交了证明(原件)、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截图,关于缇香公馆消防问题的函、快递单(原件)、设备房工程问题、消防工程问题函拟证实其上述陈述。
宏义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绿地公司并未出示原件,且涉案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存在质量问题。
经本院询问,涉案工程存在何种质量问题。绿地公司表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下车库探测器没有反馈信号、以及消防设备主机故障,其是在2017年8月16日发现该问题的。绿地公司提交的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缇香公馆管理处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的《关于缇香公馆消防问题的函》中提到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有:1.消防卷帘门在备用电源投入时出现故障(大部分)2.消防主机备用电源损坏3.天面浮球补水阀门开关坏4.商铺内喷淋管没有水5.21号商铺喷淋排水管移装没做6.主机故障7.消防水池及生活水池没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8.消防泵远程启动故障。
绿地公司表示宏义公司进行了维修后,在2018年7月5日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主要问题:1、1栋31楼消火栓无手报装置。2、15号商铺14号商铺未安装消防箱。3、2栋27楼整个消防箱晃动、不稳定。4、3栋31楼、29楼消火栓无手报装置,23楼手报按钮故障。5、2栋消防中心消防联动柜喷淋泵反馈故障,无法启动。消防联动柜备用电源无电压且缺少7个电源。6、消防联动柜故障21个,还有多个故障被屏蔽。7、消防联动柜有一个回路板短路。8、地下车库负一层、负二层光、地下车库负**作,有个别动作,但消防中心也无反馈信号。二、其他问题如下:1、消火栓枪头缺少共5个。2、商铺门口消火栓缺少铜枪头共5个。3、消火栓灭火器缺少及欠压的共40个。4、消火栓面板破损及缺少的共10个。
宏义公司认为,绿地公司提出的部分问题是消防零配件遗失或数量短缺,且涉案工程是经过公安消防局现场验收的,绿地公司提出的问题是在工程移交之后产生,是物业公司保管不当或者使用不当导致的,并不属于质量问题。关于零配件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联动控制柜、探测器、手报、警铃以及广播系统是由甲方提供,即便存在问题,也是绿地公司提供的材料有问题,并非宏义公司施工存在问题。
庭审中,本院询问绿地公司,如其陈述属实,为何在发现涉案工程存在问题后至今的三年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宏义公司主张维修?绿地公司表示,因宏义公司没有提交请款资料,要求其支付质保金,故其也没有通过诉讼向宏义公司主张维修。宏义公司认为,其很早就向绿地公司提交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资料,但绿地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工程款,在绿地公司未支付该笔工程款的情况下,其无法向绿地公司提交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资料。且绿地公司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在质保期内即2018年6月20日之前发生的。
宏义公司陈述,其曾多次通过电话、律师函的方式,要求绿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诉讼中,宏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绿地公司249万元的财产,并由宏义公司的担保人,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棉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114民初11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绿地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49万元的财产。宏义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宏义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绿地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2092545元,绿地公司花都项目部在花都绿地缇香公馆项目2018年12月进度款申请书上盖章,同意支付,出具意见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
本院认为:宏义公司与绿地公司签订的《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
宏义公司与绿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已明确,经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合同价款6860800元,增减价款397205.26元,结算价款7258005.26元。根据双方签订《花都绿地缇香公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后办理结算,结算审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2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故绿地公司最迟应于2018年12月23日向宏义公司支付工程款至6895105元(7258005.26元×95%)。绿地公司已向宏义公司支付4802560元,还应支付2092545元。宏义公司要求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092545元,本院予以支持。宏义公司要求绿地公司自2018年12月24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支付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绿地公司是否应向宏义公司支付保修金。首先,绿地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出的质量问题中多数问题属于零配件的缺失及破损。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9日由宏义公司移交给绿地公司。若确实存在零配件缺失及破损的问题,在双方进行移交时,绿地公司就应向宏义公司提出。绿地公司虽在工程验收交接记录表上注明带问题接收,但并未注明存在何种问题。
其次,绿地公司提交2017年8月16日的函件中提出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与其在2018年7月5日提出的问题并不一致。绿地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的函件中并未提及零配件缺失、破损问题及联动柜问题,只是在2018年7月5日才提出上述问题。此时,涉案工程已移交给绿地公司一年半之久。且绿地公司提出存在问题的设备系由绿地公司自行提供即甲供,并非由宏义公司提供,宏义公司只是负责安装该设备。
再次,涉案工程已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宏义公司在绿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已进行了维修。绿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关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且绿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向宏义公司主张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足以证明涉案工程不存在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绿地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宏义公司支付保修金,本院不予支持。宏义公司要求绿地公司支付保修金362900.26元(7258005.26元-4802560元-209254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完工时间,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由乙方组织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宏义公司主张验收完工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但宏义公司提交的工程验收交接记录表中注明由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院于2016年10月11日验收,从验收日起免费维修保养两年。且绿地公司亦主张2016年10月11日为完工验收时间。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完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保修期至2018年10月10日届满。涉案合同约定两年保修期满后20日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故绿地公司最迟应于2018年10月30日将保修金支付给宏义公司。但此时绿地公司与宏义公司尚未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无法明确保修金的数额。宏义公司要求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保修金利息,此时,双方已进行结算,且保修期已届满,绿地公司应向宏义公司支付保修金。宏义公司要求自2018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保修金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2545元;
二、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0925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362900.26元;
四、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62900.2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4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广州绿地花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利文智
陈晓敏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