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遇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8188号 原告:海南遇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时长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娟。 被告: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遇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遇玩广州公司)诉被告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保公司)、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遇玩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债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转让人,以下简称游尚公司)与遇玩广州公司(乙方/受让人)于2021年9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范本》(以下简称案涉协议)。约定,甲方拖欠乙方借款92400元,甲方将对丙方(粤保公司)的债权共计92400元[(租赁押金(含管理费押金)、水电周转金)]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丙方(粤保公司)主张债权。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二、保证金情况:原告提交粤保公司与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粤保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X号XX房(自编号:XX中心广场XX-XX房)出租给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为6426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时,游尚公司依约退出租赁物业……粤保公司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粤保公司未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则应向游尚公司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因此给游尚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上述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游尚公司与粤保公司续签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 原告提交粤保公司与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粤保中心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粤保公司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X号XXX房(自编号:粤保中心广场XX-XX房)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押金为17640元,水电周转金为10500元。租赁期满,游尚公司在无欠费、无损坏大厦及公共设备设施及完成装修复原的情况下,粤保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押金及水电周转金无息退还游尚公司。 原告提交收据(编号0****)载明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粤保中心广场XX-XX房租赁押金(含管理费押金)81900元,收据(编号0****)载明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粤保中心广场XX-XX房水电周转金10500元,上述两收据显示支付方式为转账,出具日期均为2018年11月15日,均加盖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原告提交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转账81900元,摘要为“货款”,备注附言为“租赁押金”,记账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转账10500元,摘要为“货款”,备注附言为“水电周转金”,记账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原告主张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转账方便,将款项性质备注为货款,最开始时,广州市昊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以个人的名义与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此后合同主体变更为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所以保证金就转到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由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押金收据。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押金。 三、债权转让协议送达情况:原告主张已通过微信将案涉协议送达被告粤保公司监事***,并提交原告员工***与***(微信号×××)、**A(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与**A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通过微信向***推送***的微信名片,称其为粤保现在对接人为***。***与***(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通过微信将案涉协议发送给***,***回复称“什么情况?” 另**,***系粤保公司监事。 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粤保公司立即退还原告的租赁押金9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即我方受让债权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宏义公司在认缴金额450万元额度内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宏义公司是粤保公司的股东之一,认缴资金为450万元,宏义公司未进行实缴450万元就已将股权转让,故诉请宏义公司在认缴资金450万元金额内对粤保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粤保公司、宏义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六、游尚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注销,该司原法定代表人时长虹到庭接受询问,称游尚公司与遇玩广州公司混同经营,因游尚公司股东协商一致注销公司,考虑到案件诉讼时间较长,会影响公司注销,故与遇玩广州公司签署案涉协议。因粤保公司长期拖欠广州市昊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胜公司)租金,故昊胜公司于2021年6月强行收回案涉房屋,与游尚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游尚公司***公司支付保证金及租金。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缴费单、电子回单拟证明其主张,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标的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X号XX大厦XX-XX房,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签订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后遇玩广州公司与昊胜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承租该物业,目前遇玩广州公司在使用上述租赁标的物。 时长虹确认游尚公司已向粤保公司缴纳案涉房屋租赁押金(含管理费押金)、水电周转金共计92400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昊胜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粤保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4日解除、粤保公司立即腾退其占用的XX大厦XX房、粤保公司立即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2016年4月30日,昊胜公司(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X号房屋(简称涉案楼宇)出租给乙方。租期13年,2016年5月15日至2029年5月14日。2018年4月25日,昊胜公司(甲方)、**(乙方)、粤保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将昊胜大厦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变更为丙方,***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原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义务转归丙方所有。本院认为:在昊胜公司免除2020年5、6月租金后粤保公司仍欠付逾6个月租金且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发函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对昊胜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4日予以解除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昊胜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自行收回涉案楼宇的管理权,应视为昊胜公司已收回涉案楼宇。判决:确认原告广州市昊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X号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4日予以解除,等内容。该判决于2022年11月15日生效。 八、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8年8月29日,粤保公司的股东由广州粤浦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宏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粤浦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4日,广州市宏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宏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广州游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遇玩广州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宏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2021)粤0106民初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昊胜公司于2022年6月4日收回案涉楼宇,粤保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此后,游尚公司与粤保公司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根据游尚公司与粤保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粤保公司应向游尚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64260元、物业管理费押金为17640元,水电周转金为10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及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遇玩广州公司通过本案诉讼送达起诉状和《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的行为,也应当视为其向粤保公司履行了转让债权的通知,故案涉债权转让对粤保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粤保公司应向遇玩广州公司返还92400元(租赁押金64260元、管理费押金17640元、水电周转金10500元)。 关于宏义公司是否承责。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宏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遇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924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遇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广东粤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滕 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婷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