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驰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3330号
原告: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北驰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驰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石家庄金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