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冶力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冶力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力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7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7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5965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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