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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中冶力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冶力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冶力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力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7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7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5965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