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徂汶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徂汶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616号
原告:武汉鹏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城市广场**商业****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泰安市徂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泉林庄村村东泉林坝综合办公楼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翟汉柏,总经理。
原告武汉鹏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徂汶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鹏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鹏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