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5民初3228号
申请人:潍坊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虞河花园小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EJWP13Y。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03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7140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7140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